案件背景
2024年3月13日,武平縣應急管理局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在對武平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銷售煙花爆竹時,有2張銷售單據未按規定在流向登記系統上進行登記的違法事實。
定性依據
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并留存3年備查”的規定。
處罰依據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結合《福建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五部分煙花爆竹類《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裁量基準的第(六)違法行為的裁量規定,決定對該公司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處人民幣陸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