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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福建新聞正文

        小區內騎行自行車撞倒人 誰來賠?

          中新網福建新聞5月11日電(何諾佳)眾所周知,物業公司對維護小區的安全具有管理責任,那業主在小區內騎車撞到人,物業是否有責任?近日,連江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鄭小某和劉小某均系未成年人。林某系鄭小某母親,劉某和陳某系劉小某父母。某日,鄭小某在小區內景觀池旁嬉戲玩耍,劉小某在景觀池附近騎車,突然看到前方正在跑動的鄭小某,在大喊“小心,讓開”的同時采取了剎車措施,但雙方還是發生了刮碰。鄭小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傷情經診斷為牙齒折斷。鄭小某及其母親林某認為劉小某是在小區內玩耍,并非正常通行且車速過快,導致本起事故發生,應負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未對劉小某騎行車輛的行為進行有效管理、未維護好安全秩序,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也應承擔賠償責任,遂訴至法院。

          經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未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景觀池旁有設置警示標語等安全防范措施。

          法院認為,鄭小某雖系未成年人,但事故發生時已年滿10周歲,具備基本的活動風險辨識及規避能力,其應當認識到在景觀池盆景臺上玩耍存在危險,且其從盆景臺上跳下后,由于邊回頭看邊往外跑,導致未觀察到正騎行自行車經過的劉小某造成雙方發生刮碰,因此鄭小某未妥善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對于本案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且過錯程度相對較大。劉小某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12周歲,其在小區內的景觀池旁道路上騎行自行車,由于小區內部屬于人員較為密集的生活區域,在該區域內騎行自行車,應負有較高的觀察、注意義務,且其在注意到跑動的鄭小某后未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造成雙方刮碰,對于本案事故發生亦存在過錯。景觀池及其盆景臺非兒童游樂設施,物業公司未在該區域內粘貼禁止玩耍嬉戲或注意安全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盡到安全提示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但過錯程度較小。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程度,酌定鄭小某、劉小某、物業公司各承擔50%、40%、10%責任。因劉小某系未成年人,故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劉某、陳某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判決。

          判決后,鄭小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鄭小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物業公司對維護小區安全具有注意、管理義務,但并非發生在小區內的所有侵權行為物業公司均應承擔賠償責任,需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有盡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作為個人來說,在小區內玩耍、騎行、鍛煉等亦應使用規范器材在規定區域內進行,這是對自己也是對他人的負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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